環保部門審批環評文件流程包括受理、審查、決定三個環節。對材料齊全的,將予以受理,告知辦理時限,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許可決定;對材料不齊全的,將一次性告知需補充材料。
國家法律規定環評報告書、表的審批時限分別為60、30個工作日。目前,省環保廳負責審批項目的辦理時間縮短至法定時限的55%以內(審批時限不包括專家技術評估時間、受理公示、審批前公示和獲取排污權等特殊環節),各地的辦理時間會更短,具體可查詢《**省網上辦事大廳》。
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批復后五年內開工建設的,環評文件有效。超過五年方開工建設的,需按有效分級審批規定報請重新審核環評文件,環保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
環評文件批復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環保措施有發生重大變動的,依法須重新報批環評文件。對于重大變動的認定,建設單位可查詢生態環境部官網。
為從源頭控制污染排放,國家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現階段,實行總量控制的指標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揮發性有機污染物,以及鉛、鉻、鎘、砷、汞等五類重金屬污染物。環評文件將對項目的排污量進行測算,其中: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項指標,應通過排污權交易方式取得,具體交易流程、方式等,可咨詢海峽股權交易中心;其他指標在環評文件批復前,由環保部門通過等量或減量置換方式調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