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詳情 | |
輸入原料 | 廢輪胎、廢橡膠、醫療垃圾、油泥、油基巖屑、城市生活垃圾 | |
終產品 | 燃料油、炭黑、鋼絲、可燃氣體 | |
型號 | 反應釜尺寸 | 產能 |
LES2000*6000 | 3 噸/天 | |
LES2200*6000 | 6 噸/天 | |
LES2200*6600 | 8 噸/天 | |
LES2600*6600 | 10 噸/天 | |
LES2800*6600 | 12 噸/天 | |
LES2800*8000 | 15 噸/天 | |
反應釜材質 | Q345R/Q245R/310S++鍋爐板/不銹鋼 | |
厚度 | 14 毫米/16 毫米/18 毫米 | |
重量 | 15噸-35噸 | |
功率 | 平均15千瓦/時 | |
冷卻類型 | 循環水冷卻 | |
所需面積 | 450-600平方米(寬:15米,長:30米-35米) | |
所需工人 | 3-4工人 | |
油密度 | 0.89g/cm3 | |
燃燒值 | 44.30KJ/KG | |
備注 | 可定制小型號試生產設備:100-500千克設備、1噸設備等 |
油基巖屑的組成主要取決于油基鉆井液的配方與井眼的地質條件。油基鉆井液一般由基礎油(白油或柴油)、水、有機黏土和油溶性化學處理劑等組成。重慶區塊(主要包括涪陵和南川)的基礎油以柴油為主,四川區塊(主要包括長寧、威遠、遂寧)的基礎油以白油為主,配制鉆井液的白油主要是無色透明碳數在C14~C24的飽和鏈烷烴與環烷烴的混合物。通常情況下,從井眼中攜鉆屑返排出來的油基泥漿含油率為35%~40%,含水率為15%~20%,含固率為40%~60%。油基巖屑對人類、動植物、生態環境的潛在威脅來源于其所含的礦物油和重金屬成分,因其兼有毒性和易燃性二種危險特性,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通常情況下,從井眼中攜鉆屑返排出來的油基泥漿含油率為35%~40%,含水率為15%~20%,含固率為40%~60%;油基泥漿以不落地的直輸方式進入到井場固控系統(主要由振篩機、除氣機、除砂除泥一體機及離心機等設備組成),經過固控系統處理后的油基巖屑的含油率為15%~20%,含水率為10%~15%,含固率為65%~75%;在中石油的鉆井平臺,對固控處理后的物料在進行熱脫附或溶劑萃取等深度處理之前會進一步利用甩干機進行甩干,經甩干后的物料含油率為5%~10%,含水率為5%~10%,含固率為75%~80%;目前在中石化的鉆井平臺,固控出來的油基巖屑沒有進行甩干操作,而是直接運往集中處理站進行熱脫附處理。幾種不同環節的油基巖屑物料狀態。
目前,針對土壤中重金屬的治理技術主要有熱處理技術,改土技術,電動化學技術,淋洗沉淀技術,植物修復技術,微生物修復技術,生態修復技術及二種或二種以上技術的聯合修復等。但此類技術在油基巖屑的重金屬治理方面還未見報道。原因主要有二個:(1)經過收油處理后的油基巖屑如再進行重金屬方面的治理,處理成本會大幅上升,導致業主資源化處置的動力不足,會選擇直接交給危廢廠家;(2)對油基巖屑重金屬的含量以及暴露風險存在較大爭議,治理目標與必要性不明確。在油基巖屑中Zn、Ba、Ni、Pb、Cd等五種元素存在超標,尤其是Ba和Pb超標明顯;油基巖屑中的重金屬以Ni、Cu、Zn、Pb、Ba、As、Cr為主且Ni、Cu、Zn、Pb平均含量超過《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5085.6-2007)標準限值。除Cr之外,其余七種元素的含量均超出了背景值,說明鉆井液中的相應重金屬成分進入到了油基巖屑中。
含油污泥熱解工藝流程圖
對八種重金屬的浸出毒性進行了分析,可以看出Cd、Cr、Cu、Hg、Mn、Ni、Pb、Zn的浸出率分別為0.51%、2.18%、1.61%、0、0、0.03%、0.20%、0.04%,全部重金屬的浸出值遠低于GB5085.3-2007中的規定值,采用USEPA所推薦的風險暴露模型進一步對重金屬的危害性進行評估,評估結果顯示巖屑中重金屬的非致癌和致癌風險均在可接受范圍內。
目前,國內針對油基巖屑處理后的含油率問題出臺了相應的標準,做出了明確的處理規定。主要的標準有HJ607-2011《廢礦物油回收利用控制標準》、GB4284-2018《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SY/T7301-2016《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含油污泥資源化綜合利用及污染控制技術要求》、DB61/T1025-2016《含油污泥處置利用控制限值》、DB65/T3997-2017《油氣田鉆井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23/T1413-2010《油田含油污泥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標準》等。根據處理后巖屑的去向不同,標準中對含油量的要求也有所不同?!稄U礦物油回收利用控制標準》要求“含油巖屑經油屑分離后油含量應小于5%,分離后的巖屑宜采用焚燒處置”;《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規定經過處理后的巖屑尾礦用作A級農用領域含油量應低于0.05%,用作B級農用領域應低于0.3%;《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含油污泥資源化綜合利用及污染控制技術要求》規定經處理后剩余巖屑固相中石油烴總量應≤2%,宜用于鋪設通井路、鋪墊井場基礎材料;《含油污泥處置利用控制限值》規定經處理后的固相用于鋪設油田井場、等級公路時含油率應≤1%,用做工業生產原料時應≤2%;《油氣田鉆井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規定經處理后剩余巖屑固相中石油烴總量應≤2%,可用于鋪設服務油田生產的各種內部道路、鋪墊井場、固廢場封場覆土及作為自然坑洼填充材料的利用方式;《油田含油污泥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標準》規定經處理后剩余巖屑用于墊井場或鋪井路石油類應≤2%,用作農業用途應≤0.3%。2015年之前,川渝地區的油基巖屑處理主要以低于2%作為要求,近年來隨著環保要求的嚴格,低于0.3%已成為油氣田業主與環保從業者的共識與執行標準。